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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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
留言日期:
2025-04-29
主题:
关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内容:
根据《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所使用的名称,除与申请人名称相同以外,不得使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①法规中“申请人名称”是指公司名称或者是应用程序的名称?如果我公司申请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上架应用市场的应用程序名称,是否有规定?比如:精读圣经,是否可以含宗教相关的词语?“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指哪些内容? --②我们公司是普通的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可以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还是必须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才可以申请?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4-30
答复时间:
2025-04-30
答复单位: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答复内容:

  关于问题一:申请人名称就是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名称,应用程序的名称也要符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名称需要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规定要求。

  关于问题二:公司如符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依法可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如还有疑问,建议联系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可登录其官方网站上查询该事项的办事指南,或直接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20-81237137),感谢您对民族宗教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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