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喵喵
留言日期:
2025-04-30
主题:
关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内容:
根据《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所使用的名称,除与申请人名称相 同以外,不得使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①如果申请的主体是XX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法规“除与申请人名称相同以外”,应用程序名称是不是只能使用公司主体名称“XX科技有限公司”,即应用程序名称=“XX科技有限公司”? --②根据法规“不得使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是否可以含“基督、佛教、伊斯兰教”等宗教名称,或者应用程序名称是否可以含有“和合本、新旧约、十字架”等与宗教相关读本、图标。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4-30
答复时间:
2025-04-30
答复单位: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答复内容:

  关于问题一:公司如符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依法可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许可证》申请人名字和应用程序可以为同一公司名称。

  关于问题二:申请人名称是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名称,应用程序的名称也要符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如还有疑问,建议联系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可登录其官方网站上查询该事项的办事指南,或直接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20-81237137),感谢您对民族宗教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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