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第七条规定: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更改。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由于您表述的情况比较模糊,很难判断您目前具不具备变更民族成份的条件。如需进一步了解公民民族成份变更问题,请打开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官网查看,网址:http://mzzjj.gz.gov.cn,也可在办公时间致电我局民族处020-81030506咨询。
感谢您对广州市民族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