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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开展民间信仰庙宇试行管理

发表时间:2014-05-21 信息来源:市民族宗教局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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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信仰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形态,在广州文化发展史上源远流长,具有广泛深厚的社会基础,在弘扬传统民族民俗文化,促进文化交流、商贸活动、旅游产业、满足群众信仰需求,以及维系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乡亲乡情的文化纽带和桥梁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形成了广州传统文化的基本特征之一。经统计,广州市民间信仰庙宇约252间,超过“五大宗教”场所数量的3倍,每年参与民间信仰庙宇活动的群众超过100万人次。但由于民间信仰活动自发性强,现阶段缺乏政策法规指引,没有纳入规范管理轨道,存在发展无序、乱建现象突出和容易滋生非法宗教活动等安全隐患。

  为贯彻国家宗教局和省民宗委关于做好民间信仰庙宇调研和试点管理的工作部署,更好地适应广州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建设和谐幸福广州的要求, 2013年我市在花都区选择了5间民间信仰庙宇开展管理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关于开展广州市民间信仰庙宇试行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经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市法制办统一编号,于2014年5月6日以部门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这标志着广州市民间信仰庙宇纳入规范管理。

  《意见》明确提出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护”的社会管理原则,依据“禁新建、慎重建、强管理”的基本思路,坚持属地管理,确立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职责,按照摸清底数、建立档案、成立组织、制定制度的目标要求,重点在基础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安全建设、文化建设和庙宇建设管理的“五项建设、一项管理”方面实行规范管理。成立广州市民间信仰庙宇管理协调工作组加强对试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坚持以镇政府(街道办)为管理主体、村委会(居委会)具体负责管理工作,并指定联系干部负责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的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市、区、镇(街)、村(居)四级民间信仰庙宇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民间信仰庙宇建筑规模分别由市、区民宗局建立联系点进行分类指导;实施民主管理,由庙宇管理组织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五项建设”主要包括:加强档案建设。由区民宗局指导,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全面采集本行政区域内拥有礼拜设施、有一定历史传承、规模和信众,能为信众信仰生活提供朝拜神灵服务,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民间信仰庙宇的信息,填表造册。推进组织建设。凡具备条件的民间信仰庙宇应在村委会(居委会)的主持下,建立庙宇民主管理组织,设立若干名成员(不少于3人),明确相应职责。抓好制度建设。纳入试行管理的民间信仰庙宇,应建立财务、治安消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制度,由民主管理组织成员按职责分工自主管理,而中等规模(500平方米)以上、有一定经济收入的庙宇参照有关财务规定,组成财务管理小组,规范庙宇收支管理,定期不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信众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强化安全建设。民间信仰庙宇制订和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各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加强对民间信仰庙宇安全培训和检查。重视文化建设。具有历史文化底蕴和社会影响的庙宇,积极挖掘和运用民间信仰优良文化内涵,加强传统文化建设,以适应发展,服务社会。“一项管理”是严格审批管理。纳入试行管理的民间信仰庙宇经文化、文物、历史、宗教、民族、民俗等方面的专家核实为确有历史文化传承价值需要原址复建或易地重建的,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审批程序申报,国土、规划部门应征询文化、宗教等部门意见后依法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建、重建。出现损毁需要修缮的,经村委会(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修缮、重建、改建、扩建的经费由庙宇管理组织自筹。(信息来源:市民宗局宗教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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