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公告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法典》普法责任清单

发表时间:2020-07-28 信息来源:市民族宗教局 浏览次数: -
【字体大小:
序号普法内容普法对象普法目标具体举措责任部门
1一般性规定《民法典》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民法典》的一般性规定。全市民族宗教系统工作人员、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及社会公众1.通过面向全市民族宗教系统深入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提高民族宗教工作人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营造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良好氛围,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2.通过面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开展与民族宗教相关的《民法典》规定普法工作,引导大家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促进以思想自觉引领行动自觉,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
1.将《民法典》纳入局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开展专题学习研讨。
2.举办《民法典》专题讲座,组织市、区民族宗教干部、民族宗教代表人士参加学习。
3.组织机关干部参加全市国家工作人员2020年度学法考试。
4.结合“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宗教活动场所“四进”、文明城市创建等活动,深入组织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活动。
5.利用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广州民族宗教杂志等平台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
6.将《民法典》的普法工作融入立法、执法、法律服务的全过程。
政策法规处牵头,机关党委、办公室、民族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配合
2民族方面第四编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1015条
具体条文: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自然人姓氏选取规则的规定。自然人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选择父姓、母姓之外的第三姓,需符合法定条件。自然人是少数民族的,其姓氏依据民族自治原则,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如有的少数民族没有姓氏,只有名字,如蒙古族:有的少数民族因改姓汉姓,而改变原民族的姓氏等。本条关于少数民族的特殊规定是对宪法第四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的细化。
全市民族宗教系统工作人员、少数民族群众及社会公众政策法规处牵头,办公室、民族处配合
3宗教方面第一编 第三章
法人
第87条
具体条文: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非营利法人概念的规定。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取得利润或者不向其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宗教团体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完成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的宗教场所属于捐助法人。
全市民族宗教系统工作人员、宗教界人士及社会公众1.通过面向全市民族宗教系统深入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提高民族宗教工作人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营造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良好氛围,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2.通过面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开展与民族宗教相关的《民法典》规定普法工作,引导大家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促进以思想自觉引领行动自觉,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
1.将《民法典》纳入局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开展专题学习研讨。
2.举办《民法典》专题讲座,组织市、区民族宗教干部、民族宗教代表人士参加学习。
3.组织机关干部参加全市国家工作人员2020年度学法考试。
4.结合“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宗教活动场所“四进”、文明城市创建等活动,深入组织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活动。
5.利用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广州民族宗教杂志等平台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
6.将《民法典》的普法工作融入立法、执法、法律服务的全过程。
政策法规处牵头,办公室、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配合
4第一编 第三章
法人
第90条
具体条文: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社会团体法人的规定。本条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3、6、9条规定共同构成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制度体系。宗教团体属于社会团体,宗教团体的成立、登记,还需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7条,《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第65、66、67、68、71条的有关程序、条件办理。
5宗教方面第一编 第三章
法人
第91条
具体条文: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对社会团体的要求是:1.制定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2.设置权力机构;3.设立执行机构;4.设定法定代表人。宗教团体的法人治理结构应当遵守本条和《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的规定。
全市民族宗教系统工作人员、宗教界人士及社会公众1.通过面向全市民族宗教系统深入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提高民族宗教工作人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营造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良好氛围,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2.通过面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开展与民族宗教相关的《民法典》规定普法工作,引导大家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促进以思想自觉引领行动自觉,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
1.将《民法典》纳入局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开展专题学习研讨。
2.举办《民法典》专题讲座,组织市、区民族宗教干部、民族宗教代表人士参加学习。
3.组织机关干部参加全市国家工作人员2020年度学法考试。
4.结合“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宗教活动场所“四进”、文明城市创建等活动,深入组织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活动。
5.利用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广州民族宗教杂志等平台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
6.将《民法典》的普法工作融入立法、执法、法律服务的全过程。
政策法规处牵头,办公室、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配合
6第一编 第三章
法人
第92条
具备条文:
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捐助法人及宗教捐助法人的规定。捐助法人的类型是:1.基金会;2.社会服务机构;3.宗教捐助法人。宗教捐助法人是一种特殊的捐助法人,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捐助法人登记,需要符合本条、《宗教事务条例》第23条和《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本条规定确立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制度。
7宗教方面第一编 第三章
法人
第93条
具体条文: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捐助法人章程及治理结构的规定。捐助法人应当制定章程,捐助法人的治理结构包括:1.决策机构;2.执行机构;3.监督机构;4.法定代表人。
全市民族宗教系统工作人员、宗教界人士及社会公众1.通过面向全市民族宗教系统深入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提高民族宗教工作人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营造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良好氛围,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2.通过面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开展与民族宗教相关的《民法典》规定普法工作,引导大家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促进以思想自觉引领行动自觉,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
1.将《民法典》纳入局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开展专题学习研讨。
2.举办《民法典》专题讲座,组织市、区民族宗教干部、民族宗教代表人士参加学习。
3.组织机关干部参加全市国家工作人员2020年度学法考试。
4.结合“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宗教活动场所“四进”、文明城市创建等活动,深入组织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活动。
5.利用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广州民族宗教杂志等平台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
6.将《民法典》的普法工作融入立法、执法、法律服务的全过程。
政策法规处牵头,办公室、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配合
8
第一编 第三章
法人
第94条
具体条文: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捐助法人的捐助人权利的规定。设置捐助法人的财产,由捐助法人提供,因而捐助人尽管不从捐助法人的活动中获得利益,但是对于捐助法人享有部分权利:1.查询捐助财产使用、管理情况;2.对捐助法人使用和管理捐助财产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3.对于捐助法人错误的决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动撤销。根据此条规定,完成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的宗教场所应当加强财务规范管理和公示公告工作,按照捐助人的意图合理使用、管理捐助财产,保障捐助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利。
9宗教方面第一编 第三章
法人
第95条
具体条文: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非营利法人终止的规定。鉴于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财产权结构的特殊性,以及其本身的非营利性,非营利法人在终止时,须遵守的特别规则是:1.不得向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2.其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3.其剩余财产不能按照法人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该非营利法人的主管机关主持协调,将其转给与终止的非营利法人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由该受让剩余财产的非营利法人取得所有权,并向社会公告。
全市民族宗教系统工作人员、宗教界人士及社会公众1.通过面向全市民族宗教系统深入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提高民族宗教工作人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营造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良好氛围,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2.通过面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开展与民族宗教相关的《民法典》规定普法工作,引导大家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促进以思想自觉引领行动自觉,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
1.将《民法典》纳入局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开展专题学习研讨。
2.举办《民法典》专题讲座,组织市、区民族宗教干部、民族宗教代表人士参加学习。
3.组织机关干部参加全市国家工作人员2020年度学法考试。
4.结合“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宗教活动场所“四进”、文明城市创建等活动,深入组织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活动。
5.利用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广州民族宗教杂志等平台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
6.将《民法典》的普法工作融入立法、执法、法律服务的全过程。
政策法规处牵头,办公室、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配合
10第四编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1017条
具体条文: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姓名权和名称权的扩展保护的规定。本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混淆的笔名、译名、网名、字号等也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予以保护,因而宗教界人士的法号等与身份等有关的名称也均得以纳入保护范围,防止他人滥用对宗教界人士造成伤害。
11宗教方面第六编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1158条
具体条文: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自然人可以选择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与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因而宗教组织就可以作为适格主体,在承担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一制度设计也将推动发挥宗教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                
全市民族宗教系统工作人员、宗教界人士及社会公众1.通过面向全市民族宗教系统深入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提高民族宗教工作人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营造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良好氛围,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2.通过面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开展与民族宗教相关的《民法典》规定普法工作,引导大家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促进以思想自觉引领行动自觉,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
1.将《民法典》纳入局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开展专题学习研讨。
2.举办《民法典》专题讲座,组织市、区民族宗教干部、民族宗教代表人士参加学习。
3.组织机关干部参加全市国家工作人员2020年度学法考试。
4.结合“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宗教活动场所“四进”、文明城市创建等活动,深入组织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活动。
5.利用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广州民族宗教杂志等平台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
6.将《民法典》的普法工作融入立法、执法、法律服务的全过程。
政策法规处牵头,办公室、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配合
12第七编 第二章侵权责任
第1185条
具体条文: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故意侵害知识产权;2.侵害知识产权的情节严重。符合这两个要件要求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宗教主体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以足额弥补自身的损失,同时也可以震慑潜在的侵权者,从而在维护宗教感情的基础上使自身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