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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简称市民族宗教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管理城市民族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维稳工作,保障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四)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议定本市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专项规划,组织协调本市涉及民族因素的文化、体育等活动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宗教活动。

(五)指导本市民族、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民族、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民族、宗教团体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教育,办理民族、宗教团体需政府帮助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六)依法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和使用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做好宗教人士的培养教育工作。

(八)指导区、县级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建立和落实基层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