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建广州市佛教协会西村老年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议的回复意见

发表时间:2018-06-15 信息来源:市民族宗教局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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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大谭遇芳代表:

  您所提《关于共建广州市佛教协会西村老年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议》(市人大2165号)收悉,经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建议所涉及的环市西路34号房屋登记在市佛教协会名下,属于宗教财产,登记字号为2006登记1125947,建筑面积为1446.49平方米、使用土地面积为1452.12平方米、建基面积为1201.69平方米,使用性质为工场、厂房,已征收国土使用出让金,使用年限50年(从2003年9月3日起计算)。

  二、各会办单位意见

  对于建议中提出的市佛教协会与西村街道办事处合作,共同建造广州市佛教协会西村老年综合服务中心,各会办单位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综合梳理如下:

  (一)荔湾区政府认为,谭遇芳代表提出的建议涉及资金来源、资产变更、经营盈亏、法律责任等问题,需要谨慎处理,专题研究。

  (二)市国规委认为,环市西34号房屋登记在市佛教协会名下,如市佛教协会与西村街道办事处确定具体改造方案,建议按照我市关于举办养老机构许可手续指引办理相关手续,该委将积极配合。

  (三)市民政局认为,支持社会力量利用闲置物业包括市佛教协会环市西路34号闲置物业进行整合和改造,采取合作经营、委托运营或自营等方式运营管理,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涉及的调整控制性规划或临时变更使用功能问题,该局将在职能范围内予以协助。

  (四)市财政局认为,市佛教协会不列入部门预算单位构成范畴。市民宗局可根据市佛教协会的实际情况,指导其按照谭遇芳代表提出的建议开展专项研究,该局将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需解决的存在问题

  (一)建设资金来源问题。由于环市西34号房屋属于宗教房屋产权,政府财政不可能对其投入。老年综合服务中心基建和医疗设施购置费用较大,如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涉及日后投资的资产需变更为宗教产权,投资方是否愿意无偿转让,这是代表建议需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宗教合法财产保护问题。新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我国宗教坚持“三自”办教原则(自治、自养、自传),宗教房产收入是维系宗教团体自身建设的物质前提,自养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市佛教协会属于经济自养单位,作为佛协的合法财产,物业房屋出租系该会主要经济来源,用于日常开支、房屋修缮及慈善公益活动。该房产盘活使用后涉及投资管理方的盈亏问题,必须与宗教合法财产保护问题进行统筹。

  (三)合作方式问题。建议提到由西村街道办事处作为市佛教协会的合作方并负责筹资改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佛教协会认为不宜指定具体的合作单位,应实行公开招标模式,由第三方招标代理单位。

  四、我局意见

  围绕上述所提问题,经与各部门进一步沟通对接,并充分征求业主单位市佛教协会的意见,我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为缓解西村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养老服务压力,支持市佛教协会发扬 “关爱民众,贡献社会”的优良传统,对环市西路34号房屋进行盘活使用。

  (二)鉴于该房产属于宗教合法财产,盘活使用必须充分考虑市佛教协会合法的经济权益;且以佛教名义建立养老服务中心,利用佛协房产建立养老服务中心,宜由市佛教协会与合作方一起共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再组织实施。建议西村街道办事处积极参与。

  (三)我局将会同各有关部门,继续指导市佛教协会推进该房产盘活使用的各项工作。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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