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市第十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20172007号建议的办理意见

发表时间:2017-05-12 信息来源:市民族宗教局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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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敏芳代表:

  您在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宗教人员文化交流出入境管理的建议](第20172007号)收悉,现结合市公安局和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的协办意见,综合答复如下:

  正如您在建议中所说,随着我国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境内外文化交流活动渐趋频繁,给宗教活动的依法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并给宗教渗透活动以一定空间。长期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高度重视境内宗教人员出入境管理与境外宗教人员来华交流交往监管工作,推动宗教文化交往的依法规范管理,严防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一、关于建立完善宗教人员出入境管理机制。

  根据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规定,涉及宗教人员办理因公临时出国的,原则上由中央宗教主管部门统一组团,未经批准,其他部门和地方不得擅自组团出访。如确需由广州市组团出国(境)的,由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后呈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复同意。为加强宗教人士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2013年3月,我局正式出台了《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对广州各宗教团体秘书长以上人员、广州基督教青年会、女青年会办公室主任以上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报告、护照与通行证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相关人员护照和通行证由广州市宗教事务局集中保管,办理因私临时出国(境)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属团体同意后报市民宗局审批,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门才予以受理、审批和签发证件。在出国(境)返回后一周内,需填写《出国(境)回执单》,向市民宗局报告出境主要情况。对于其他未在宗教团体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宗教人员,我局通过宗教团体进行备案管理,由宗教团体将出境宗教人员、时间、事由、邀请方、出境行程等向市民宗局报备,宗教人员返回广州后向市民宗局报告境外主要活动情况。

  二、关于加强境外宗教人员境内宗教活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对于上述相关管理规定,我市一直严格执行,依法管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同时,为做好涉外宗教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引导境外人员到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目前我市设立2处外国人临时宗教活动点,使用语言分别为英语和韩语,每次约有1000人参加,能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安全有序。另外,在天主教石室教堂、基督教东山堂、天河堂等宗教活动场所,每周安排1场英语弥撒。通过上述措施,既满足了境外人员在穗的宗教生活需要,又确保境外宗教人员在境内宗教活动得到规范管理。

  三、关于加强境外宗教人员境内文化交流活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国人同中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进行。”同时,“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传教活动: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散发宗教宣传品等。”国内外国人违反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外事部门的沟通,共同谋划宗教人员文化交流出入境监管措施,形成协调配合和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严把宗教外事审批关,继续扎实做好宗教外事管理工作,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和平等友好基础上,推动宗教方面对外友好交往和文化交流的有序发展。

  您提出的建议,对我们做好宗教人员文化交流出入境管理工作非常有帮助,对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希望您继续对宗教工作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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