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 > 公开办法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务公开制度

发表时间:2017-01-12 信息来源:市民族宗教局 浏览次数: -
【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增强民族宗教领域行政管理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树立务实、高效、勤政、廉政的形象,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本局在依法行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职能,以及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提供民族宗教公共服务事项的有关程序和过程,在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情况下向社会与本机关内部公布。

政务公开分为向社会公开和机关内部公开。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处室分工负责。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各处室负责所承担的政务公开事项的信息材料收集、整理、公布;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草拟或制定;政务公开事项的承办、监督。政务公开工作中的简报信息、网站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等对外公开途径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开的原则,做到行使职权全过程公开、政务信息全方位公开、依法行政全面公开。

第五条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下列事权、财政、人事权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机构编制、职能、职责范围;

(二)民族宗教事务的相关办事、办理程序;

(三)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及民族宗教政策和政府文告;

(四)民族宗教行政审批项目、审批程序及时限;

(五)服务承诺与监督制度,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它完成情况。

(六)行政执法情况公示与评议考核;

(七)局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八)重大物资采购;

(九)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及中标情况;

(十)公务员录用的条件、程序及结果。

第六条 下列内容实行机关内部公开:

(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局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三)各种会议制度、督办制度;

(四)各种规范性文件;

(五)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情况;

(六)机关行政经费支出情况;

(七)机关干部工资福利情况;

(八)干部的任用、选拔条件、程序、过程、结果;

(九)机关干部以及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奖励情况;

(十)工会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条 机关各处室指定政务信息员,负责收集有关政务公开的内容,及时报送动态信息,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类处理,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根据不同情况向社会公开或机关内部公开。

第八条  政务公开采取以下主要方式:

(一)在广州民族宗教信息网设置政务公开专题网页;

(二)设立固定的政务公开栏;

(三)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或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民族宗教信息。

(四)利用局域网、广州民族宗教工作简报公布有关民族宗教工作信息;

(五)设立热线咨询电话;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九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对机关各处室的政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议考核。将政务公开评议情况作为基层评议机关、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季一次例会制度,分析情况,研究问题。第季一次局务会议通报政务公开的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