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文件:《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自颁布以来就我国信仰伊斯兰教公民前往国外朝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帮助宗教界人士和其他社会公众更好了解信仰伊斯兰教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的相关规定,现对此通过以下问答方式予以解读。
《宗教事务条例》对组织信仰伊斯兰教的公民前往国外朝觐有什么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
根据这条规定,除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信仰伊斯兰教的公民前外国外朝觐。
关于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赴麦加朝觐的组织问题,朝觐圣地所在国—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有类似的规定,不接受穆斯林个人朝觐申请;各个国家的朝觐者,须由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有代表性团体或组织负责,统一组织各国的穆斯林前往。统一组织,是沙特对朝觐活动的明确规定,各个国家都要加以遵守。
朝觐活动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组织,也是由朝觐活动的性质和我国国情所决定的。一年一度的朝觐,是属于伊斯兰教的特大型的国际性宗教活动,需要经过报名、核证、办理护照、签证、行前培训卫生防疫等,涉及在沙特的一系列宗教活动及朝觐结束后组织大家返回国内等许多工作环节。因此,考虑到朝觐是穆斯林的一项基本的教功课,以及诸多复杂因素,只有权威性的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才能承担这许多复杂工作。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是全国各族穆斯林群众表性机构,担负着指导全国各地穆斯林群众宗教教务活动的重要职责,由它负责组织穆斯林的朝觐活动,是全国各族穆斯林的普遍要求与共同愿望。多年来,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为全国各族穆斯林群众的朝觐活动尽心尽力,探索总结出一整套工作程序和有效办法,使得每年朝觐活动得以顺利进行。有关工作也得到穆斯林群众的普遍认同,我国绝大多数穆斯林愿意参加由中国伊协组织的朝觐活动。
我国实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朝觐政策。为使朝觐活动有序地进行,借鉴一些国家“公开报名、排队朝觐”的做法,政府研究制定了《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统一报名排队和收费标准。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研究探索通过银行系统收费,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费用。每年,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开列朝觐费用开支明细表向穆斯林群众交代每项费用使用情况。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接受群众的查询与监督,保证使资金合理使用,使穆斯林心中有数;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地堵塞漏洞,防止乱收费,切实保护参加朝觐的穆斯林的合法权益。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将会有什么后果?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伊斯兰教的教规教义,朝觐是穆斯林的一项基本宗数功课,国家予以尊重和保护。同时,前往国外参加朝觐是我国穆斯林出国参加的大规模宗教活动,关系到穆斯林自身的安全也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发展进步等重大问题,属于政府必须依法管理的宗教事务。近年来,一些组织和个人为经济利益所驱动,私自组织国内斯林出境朝觐,非法牟利,扰乱了正常的朝觐秩序,损害了穆斯林的切身利益,也容成为扰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渗透的对象。因此,对朝觐活动必须予以规范,对擅自组织者应予以处罚,以确保我国穆斯林群众前往国外参加朝觐的活动安全、有序。
附:
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试行)
国宗发[2005]34号
《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试行)》是为了规范朝觐报名排队工作,切实做到报名顺序公开、人员名单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朝觐报名排队工作,切实做到报名顺序公开、人员名单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名朝觐者(以下称报名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理智健全,适宜乘坐飞机、汽车长途旅行,能独立完成朝觐期间的各项宗教活动;
(三)有足够的朝觐费用,并保证家人的生产、生活能够正常进行;
(四)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关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朝觐报名排队工作,当地伊斯兰教协会予以协助。
第四条 报名者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报名,填写《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表》(以下称《报名表》),并出具以下证件、证明:
(一)本人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银行、信用社出具的以本人姓名开户的2.5万元以上的存款证明。
年龄超过70周岁的报名者,须提交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认真审核报名者提交的《报名表》和相关的证件、证明。符合条件的,在《报名表》上签署同意报名意见,按照报名顺序纳入《朝觐报名序列表》(以下称《序列表》),填写报名序号并加盖本部门印章。
报名顺序按照《报名表》送达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序列表》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每年伊斯兰教历斋月前第75天为本年度朝觐报名截止日期,之后的朝觐报名列入下一年度报名序列。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于本年度报名截止日期后10日内,将本地《报名表》及《序列表》上报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接到《报名表》及《序列表》后,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上报的《报名表》及《序列表》后,负责审核并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的分县(区、市、旗)《序列表》,并根据报名情况,于15日内提出本省朝觐申请名额数,连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县(区、市、旗)《序列表》(电子文本)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并抄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第八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在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后,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确定各地朝觐名额分配方案,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将国家宗教事务局分配的朝觐名额,统筹分配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将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分配的朝觐名额统筹分配到所辖县(市、区、旗);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接到朝觐名额后,根据本县(市、区、旗)《序列表》所列先后顺序确定当年参加朝觐的人员,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已列入《序列表》未能获得当年朝觐名额者,按顺序编入下一年度本县(市、区、旗)《序列表》。
第十条 获得朝觐名额的人员,须在县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取消其参加朝觐的资格并向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参加朝觐者所留下的名额空缺,按本县(市、区、旗)《序列表》所列先后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一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根据当年朝觐的交通、食宿等实际情况,确定当年朝觐分项收费标准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负责组织好有关朝觐事务。
第十二条 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伊斯兰教协会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此办法操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