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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资料

发表时间:2020-05-08 信息来源:市民族宗教局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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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宗教信仰自由的定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三、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四、宗教法规对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有何规定?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五、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场地会受到处罚吗?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发现并举报非法宗教活动有奖励吗?

  根据2019年3月起实施的《广州市群众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规定,非公职人员举报下列线索,经宗教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实的,一律给予1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奖励: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或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非法宗教活动:

  (一) 电话举报:拨打电话110、12345;

  (二) 信件举报:举报信内容应尽可能具体、详实,可邮寄(投送)至各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街(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公安机关等部门;

  (三) 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直接到各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街(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公安机关当面举报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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