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解读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解读

发表时间:2023-02-07 信息来源:广东人大网 浏览次数: -
【字体大小: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4号)


  一、《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取消二手车相关迁移限制。今年5月,国家层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明确“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条例第十条第三款对机动车异地迁移的规定与该政策不符,为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同时加强制度衔接,条例对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了修改完善。

  此外,为严格落实上位法规定,对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部分修改。

  二、《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加强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等相衔接。《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于1997年12月1日,实施二十多年来,对我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流动,当前,我省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同一区域的散居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差异性减少,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共建共享的社会条件基本具备。2021年8月,中央召开民族工作会议,提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省人大常委会针对条例中一些与上位法和国家新的政策不够衔接、不符合当前省情实际的条款作了修改,从而确保条例符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精神,符合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实际需要。

  三、《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删除有关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制度的规定。《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11月修订后,202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了修订,该法删除了有关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制度的规定。为了和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相应删除了有关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制度的规定。

  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一是根据《价格法》以及《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医疗废物处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定价部门为市、县人民政府,其他危险废物处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处置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为保持政策的衔接,条例对第四十七条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二是对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与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行政处罚不一致的规定作了修改。

  此外,对条例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和有关上位法的表述不一致的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四、《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加强与上位法最新规定相衔接。2020年以来,国家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并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落实上位法最新规定,与其有关要求相衔接,对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无证排放、不按证排放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修改,并删去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同时删去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应罚则。

  此外,为落实中央文件最新精神,对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部分规划名称作了相应修改。

  五、《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与湿地保护法相衔接相配套。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对湿地定义以及湿地保护有关的部门协作机制、总量控制制度、调查评价制度、修复制度、约谈制度、法律责任等做了系统全面设计。此次修正主要对与湿地保护法不一致的规定进行修改,使之与上位法相衔接相配套。

  细化湿地保护规划编制。为增强湿地保护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此次修正进一步细化规划编制主体、报批程序和制定依据等要求。同时为协调好与其他规划关系,明确编制湿地保护规划要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水功能区划、河湖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相衔接。

  严格湿地用途管制。规定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湿地,落实占补平衡制度和湿地恢复费制度,明确建设项目单位占用湿地的责任和义务,规定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并明确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

  强化红树林湿地保护。增加了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以及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生长物种等规定;并明确规定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海洋灾害风险等级较高地区、濒危物种保护区域或者造林条件较好地区的红树林湿地,以及纳入国家和省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地的红树林湿地,应当优先开展修复。

  完善法律责任。对照上位法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梳理,对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破坏红树林湿地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完善修改,避免法律责任设置与上位法重复或者不一致。

  此外,还对照上位法修改了湿地定义,保护原则等规定。

  六、《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加强与国家政策和本省法规相衔接。今年5月,国家层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明确“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条例第三十七条对机动车异地迁移的规定与该政策不符,考虑到《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已对机动车异地迁移作了相应规定,为加强与国家政策的衔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规定,删去条例第三十七条。

  此外,为落实中央文件最新精神,对条例第八条、第六十七条中的部分规划名称作了相应修改。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