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局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横向课题及我局发布的年度招标(委托)科研项目,适用本办法。
宗教研究中心服务局中心工作项目不适用此办法,依照《宗教研究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局中心工作的意见》、《宗教研究中心服务局中心工作激励机制和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 宗教研究中心是我局的科研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课题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课题负责人或被委托负责人是课题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五条 课题经费支出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课题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四)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课题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有关管理费用,是指支付给课题管理人员(科研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的劳务费。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不能领取管理费。管理费的比例为课题间接经费的5%至10%。
第八条 课题间接费用按照课题实际资助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由课题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课题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宗教研究中心应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制定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核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课题负责人在收到立项通知书或立项协议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条 课题预算经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宗教研究中心办公室科研管理部审核。审核通过后,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签署立项协议书,课题预算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第十一条 不同类别的课题,执行不同的经费拨付渠道。
局对外招标科研项目,由宗教研究中心从“宗教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专项经费中支出。
承担的外部课题,经费由课题发布单位拨付到宗教研究中心账户,统一管理。
局业务司委托承担的课题,经费从相关业务专项经费中列支,由相关司室提请局办公室拨付到宗教研究中心账户。
第十二条 跨单位合作的课题,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经费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课题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宗教研究中心办公室科研管理部审核,宗教研究中心领导签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
第十五条 课题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宗教研究中心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宗教研究中心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宗教研究中心审批。
课题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第十六条 课题资金实行预留资金制度。我局对外招标科研项目,宗教研究中心与课题负责人签订立项协议书后,拨付课题经费总额的60%,课题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拨付剩余的40%。未通过审核验收的课题,预留经费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执行。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结项审批书》中的课题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 局招标科研项目鉴定费用从“宗教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专项经费中支付。首次鉴定未通过并组织第二次鉴定的,鉴定费从项目预留资金中扣除。
第二十条 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课题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剩余经费可用于课题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课题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宗教研究中心将收回剩余资金,纳入专项经费统筹用于资助课题研究。
未通过审核验收的课题,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课题研究。
第二十一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使用课题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课题经费涉及出国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依法依规使用课题资金,不得擅自调整经费预算及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投资等。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出现上述行为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不通过验收、中止课题、撤项等。对于中止课题,退回结余资金;撤项,退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建立课题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宗教研究中心和课题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课题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经费和结余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费用由课题劳务费中支出。宗教研究中心应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制定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经费拨付我局的科研课题,课题发布单位有经费管理办法的,遵照其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无经费管理办法,遵照本办法执行。
2016年(含)以后批准立项的各资助类型课题执行本办法。2015年(含)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如执行期已结束,进入审核验收环节,按照原办法执行,不作调整。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是否执行本办法。如执行本办法,提取间接经费的5%作为项目管理费,预算调整方案需报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批。
2015年(含)以前立项的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确需增列外拨资金的,须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在研项目的外拨资金,不包含间接费用或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