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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表时间:2020-11-20 信息来源:市民族宗教局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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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事前公示主要是公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行政执法流程、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执法主体信息、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执法职责信息、执法依据信息、执法程序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权力和责任清单和执法监督信息等。事前公开主要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第五条 事中公示是指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 事后公示是指局行政执法处室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由局行政执法处室分别在“信用双公示”平台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部门网站公开行政检查信息,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尚未能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由行政执法处室在局网站公开。

  第八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九条 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按照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格式予以公开。在局网站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第十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执法内容、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作出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局行政执法处室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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