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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发表时间:2024-07-10 信息来源:市民族宗教局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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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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