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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的具体职称

发表时间:2016-09-12 信息来源:市民族宗教局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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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各宗教全国性宗教团体已制定本宗教的教职人员认定办法。根据各宗教的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宗教教职人员一般是指:汉地佛教的比丘、比丘尼,藏传佛教的活佛、喇嘛、觉姆,南传佛教的庇祜(或称都、法、召章)、帕西提厅(或称吴巴赛)、帕萨米厅、帕祜巴、帕松列尚卡拉扎(僧王);道教的全真、正一派道士;伊斯兰教的阿訇、伊玛目、专职哈提甫;天主教的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司铎(神甫)、执事等;基督教的主教(或称“监督”)、牧师(包括个别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长老)、教师(或称“副牧师”)、长老、传道员(或称“教士”)等。

 

(摘自《民族宗教10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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