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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五功之一--斋戒

发表时间:2015-07-20 信息来源:市民族宗教局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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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拉降示“信道的人们啊,斋戒已成为你们的定制,犹如它曾为前人的定制一样,以便你们敬畏”(《古兰经》2:183)的经文后,斋戒始成为穆斯林必遵的五大天命功课之一。《古兰经》云:“莱麦丹月中,开始降示《古兰经》,指导世人,昭示明证,以便遵循正道,分别真伪,故在此月中,你们应当斋戒;害病或旅行的人,当依所缺的日数补斋。真主要你们便利,不要你们困难”(2:185)。先知穆罕默德依据这一启示,于伊斯兰教历二年宣布定制莱麦丹月(9月)为斋月,即穆斯林每年应封斋一个月。伊斯兰教法规定,凡成年男女(男11岁,女9岁)穆斯林,在莱麦丹月中必须封斋,即每日于黎明前至日落时,严禁饮食、吸烟、戒房事或任何嬉狎非礼行为,还禁止放血、拔罐或输液。斋戒者必须保持身心洁净,诚心立意,于黎明前进用封斋饭,称为“赛哈尔”(al-Sahar),日落后进用开斋饭,称为“菲图尔”(al-Fitr);宵礼后礼20拜“泰拉威哈拜”(Salat al-Tarawih,意为“间歇拜”),有条件者要到清真寺内坐静。斋戒者自晓发后,除礼拜外,食色不亲,要静思默语,不可妄听、妄视、妄思、妄语,举止要唯恭唯敬,惟省察己躬,洗涤罪过而已。若违犯禁项即谓破斋,破斋必须罚赎,若非故意而进饮食,发觉后立即停止,则不属破斋。教法依据《古兰经》和圣训规定,凡患疾病不宜封斋者,长途旅行者,老弱体虚者,孕妇,正在行经的妇女和休养中的产妇,哺乳妇女,神志不正常者,可不斋戒,但需根据各自情况补斋或施舍。每缺一日斋的罚赎为施给一个贫民一餐饭。除衰老者、病危者只纳赎资不再补斋外,属其他原因而缺斋者一律按所缺日数补斋。故意破斋一日又任意不补者,除补一日斋外,还须罚连斋60日,如间断或无故破斋一日,前斋尽废,后必重新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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