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处室、协管办:
为进一步做好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局
2013年3月5日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局机关、协管办的在职干部、退休的副局级以上市管干部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制度
我局机关、协管办的在职干部、退休的副局级以上市管干部,每次出国(境)前须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出国(境)。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手续
(一)市管干部
1、在职的市管干部由本人向局党组提出申请,经局党组研究批准后,由人事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2、退休的副局级以上市管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人事处负责转交给局党组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处以下(包括处级)在职干部
1、机关干部机关处级以下(包括处级)干部,由本人向处室提出申请,处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并报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处室负责人提出的申请报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局人事处;人事处接到各处(室)的初审材料后,呈局主要领导审批。
2、协管办干部协管办干部,由本人向分管的处室提出申请,由分管的处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并报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人事处接到各处(室)的初审材料后,呈局主要领导审批。
三、干部出国(境)定居的审批
处级以上干部,担任现职的须在辞去现任职务一年之后;退休的处级以上干部须在办理退休手续半年之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四、因私出国(境)的时间
我局机关、协管办的在职干部、退休的副局级以上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每次只准申请1次有效签证(注),不得办理多次签证(注)。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20天;出国旅游的,一般不超过15天;出境旅游的,一般不超过7天。
五、因私出国(境)的报告制度
我局机关、协管办的在职干部、退休的副局级以上市管干部,在出国(境)返回后一个星期内,要填写《出国(境)回执单》。机关、协管办的在职干部由所在处室、分管处室加具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退休的副局级以上市管干部将填写好的《出国(境)回执单》报人事处备案。
六、因私护照、通行证的管理
1、我局机关、协管办的在职干部、退休的副局级以上市管干部,已申领因私护照、通行证的须把证照交局人事处集中保管。人事处指定专人对因私出国(境)证照进行登记管理,慎防因私护照及通行证丢失或被窃。
2、我局机关、协管办的在职干部、退休的副局级以上市管干部,如需办理因私出国(境)签注,可向人事处办理证照借出手续;签注后如暂不出去,应将证照退回人事处保管,在出国(境)前再办理借出手续。出国(境)返回后一周内,将证照和《出国(境)回执单》交人事处。
3、人事处负责保管好因私出(国)境的证照,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将证照交到需要出(国)境人员的手中。
七、其他事项
因私护照或通行证在本人持证期间丢失,应及时报告局人事处,并自行办理申领手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