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宗教团体事务协助管理中心(广州市回民殡葬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147-1三楼。(二)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从九路280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拾陆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积极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宗教团体日常社会事务指导和管理;依法做好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殡葬服务工作等。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宗教团体日常社会事务指导和管理,督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宗教活动,规范宗教公益慈善活动有关事项;配合职能部门抓好宗教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协助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和信息化管理;协助宗教团体管理房产和处理宗教房产历史遗留问题,加强对宗教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开展宗教历史文化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负责原宗教团体使用事业编制的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殡葬服务管理条例,落实少数民族殡葬政策,做好少数民族殡葬服务工作;承办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成立党支部,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支部按规定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党员大会,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督促、保证行政领导人行使职权;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挥党组织的引领和监督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密切联系群众,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促进职责任务的完成和单位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格落实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要求,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建立健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需经中心党支部集体研究讨论,参与决策;
(三)行政领导班子认真履行章程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落实、监督保障的要求,定期向中心党支部汇报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管理全体工作人员;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拟制本单位章程;
(七)完成举办单位赋予、交办的各项任务;
(八)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主任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主任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根据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设置4个内设部门,分别为业务一部、业务二部、业务三部、回民公墓服务部。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享有本单位业务范围内规定的相关权利;
(二)对本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改进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配合本单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公平公正、规范运作等原则,充分发挥本单位协助管理职能,确保工作全面落实。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各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业务工作。一是安排部分人员在协管中心集中办公;二是安排部分人员派驻宗教团体办公,在宗教团体协助开展工作;三是安排部分人员常驻广州市新回民公墓集中办公。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以及其他方式获取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遵循规范、高效、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按有关登记机关、管理机关要求申请注销。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3年10月17日经全体职工大会表决、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州市宗教团体事务协助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2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