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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解读

发表时间:2019-09-25 信息来源:市民族宗教局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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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颁发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鉴于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是民族工作和民族事务的一项基本性工作,也是我国公民户籍制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该项民族政策依法依规进行,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填写《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统一制作广州市民宗局加盖公章、编号的《广州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见附件二);

  三、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程序办理按《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四、对《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中关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解释说明如下:

  (一)《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未定族称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这里所谓的“国家有关规定”是指:“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这里所谓的“国家有关规定”是指:

  1、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审批。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附件3.png

广州市变更民族成份流程示意图

  附件一、《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附件二、《广州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音频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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