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文件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延长广州市群众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3-17 信息来源:市民族宗教局 浏览次数: -
【字体大小:

点击查看解读文件: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延长广州市群众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解读文件:一图读懂《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延长广州市群众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点击查看解读文件:民宗释法微视频丨如何举报非法宗教活动


穗民宗规字〔2024〕1号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延长广州市群众

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民族宗教局:

  依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群众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的通知》(穗民宗规字〔2019〕1号)有效期延长5年,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4年3月12日

  广州市群众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积极性,确保社会稳定,结合广州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指举报我市辖区内发生的非法宗教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负有防范打击非法宗教活动职责的宗教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非法宗教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非法宗教活动:

  (一)电话举报:拨打电话110、12345;

  (二)信件举报:举报信内容应尽可能具体、详实,可邮寄(投送)至各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街(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公安机关等部门;

  (三)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直接到各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街(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公安机关当面举报线索。

  第五条 非法宗教活动线索包括组织、策划、宣传煽动、开展非法宗教活动等情况,以及相关可疑人、地、事、物等情况。

  第六条 处理群众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密原则: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应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有关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二)反馈与奖励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按绩施奖。对举报的每一条线索,都将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结果。凡被认定为有效举报线索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兑付奖金。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奖。

  第三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举报下列线索: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的;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或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

  经宗教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上述行为的,奖励人民币100—1000元;

  (二)提供线索并协助对涉及的非法宗教组织、违法人员进行查处,经宗教部门核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3000元;

  (三)提供线索并协助对涉及的境外非法宗教组织、违法人员进行查处,经宗教部门核实的,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

  (四)提供线索并协助查获境外非法宗教组织首要分子,查清该组织境内活动架构及骨干人员,经宗教部门核实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

  (五)提供其他涉及非法宗教活动组织、人员信息,经宗教部门核实的,视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及其他有功人员,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对同一地点同一宗案件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宗案件进行奖励;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宗教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申报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确认,经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同意后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所知的涉非法宗教活动的线索情况。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诬陷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责。

  第十二条 奖励申报经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通过后,按照奖励办法予以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奖励办法,奖励经费按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