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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宗教放生活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发表时间:2022-08-09 信息来源:市民族宗教局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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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民宗规字〔2022〕2号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宗教放生活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区有关单位,市各宗教团体:

  现将《广州市宗教放生活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反映。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2年8月4日


广州市宗教放生活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市宗教放生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宗教放生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宗教放生活动是指由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主办,按照宗教仪轨实施的生物放生活动。

  第四条 开展宗教放生活动应当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科学、合理的放生原则,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本地物种,不破坏生态环境系统,不妨碍放生地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五条 市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对全市宗教放生活动备案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区宗教事务部门具体实施宗教放生活动的备案管理工作。

  市、区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与宗教放生活动有关的生物安全、野生动物保护、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职责。

  放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与宗教放生活动有关的社会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要进一步加强教务管理,教育和引导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放生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放生活动时,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宗教放生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宗教放生活动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活动主办方应当于开展放生活动10日前向放生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备案:

  (一)放生地点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

  (二)放生地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但放生生物会流向场所外区域。

  宗教放生活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其他相关手续的,活动主办方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活动主办方办理宗教放生备案时,应当向放生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提交《广州市宗教放生活动备案信息表》,如实填报放生活动的生物种类、数量、来源、主持人、实施时间、地点以及参与活动人数等有关事项。经审核,备案事项填报完整的,放生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将备案信息向放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活动主办方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推送;备案事项填报不完整或有明显误差的,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活动主办方补正。

  第九条 市、区宗教事务、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宗教放生活动备案信息,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宗教放生活动的行政执法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非法宗教放生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广州市辖区发现非法宗教放生活动的,可以按照《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群众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的通知》(穗民宗规字〔2019〕1号)有关规定进行举报。

  对于非法宗教放生活动举报线索,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公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活动主办方开展宗教放生活动,违反宗教事务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者违反生物安全、野生动物保护、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宗教名义组织开展放生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非法宗教放生活动是指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放生活动应当办理备案而未办理或者不按照备案事项实施,以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宗教名义开展的生物放生活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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